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66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667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6677號聲請人 陳李美春 相對人 陳建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本件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共十二紙。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