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SUPIATUN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SUPIATUN因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34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前段之未經許可入國罪嫌,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3435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3536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8年3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為上開犯行所用乙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13435號卷第
6、45頁),並有護照內頁影本、入境登記表、入出國資料、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旅客入出境紀錄表、外人入出境資料檢視、在職證明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佐(見偵字第13435號卷第12頁、第30至38頁、第40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護照(護照號碼:M00000│1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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