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4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42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299號債權人 林詩堯 債務人 鄭志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就債務人借款15,000,000元暨自民國109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提出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截圖紀錄等文件釋明,然依債權人提出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並無與約定清償日或約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款項之內容,則債權人得請求之利息應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債權人無請求權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