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65號抗告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相對人鴻溪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孟哲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抗告人對中華民國109年
8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