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7號原告 楊素娥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被告 陳信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0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