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文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理由
一、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列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