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4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84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紹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8449號)
(一)、債務人賴紹卿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1月18日止累計41,643元正未給付,其中21,995元為消費款;16,04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紹卿於93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3年6月28日起至97年6月28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11月18日止累計35,620元正未給付,其中22,541元為本金;11,518元為利息;1,56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