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3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99年6月8日止新臺幣(下同)累計91,702元未給付,其中45,362元為消費款;42,74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3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息20%加付延遲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6月8日止累計605,294元為給付,(其中311,655元為本金,293,639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附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於93年1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自93年12月16日起至94年12月1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8.25%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至99年6月8日止累計71,821元未給付,其中39,019元為本金;31,098元為利息;1,7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45,362元│99年6月9日起至│百分之20││1││清償日止││├─┼─────────┼──────────┼──────┤││311,655元│99年6月9日起至│百分之20││2││清償日止││├─┼─────────┼──────────┼──────┤││39,019元│99年6月9日起至│百分之18.25││3││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