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0六九號
上訴人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鎮海海事工程有限公司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因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五○六九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九萬三千四百七十九元,反訴部分為五百五十五萬元,共計八百一十四萬三千四百七十九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十二萬二千五百二十八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李媛媛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