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81號

原告聖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聖義

被告 德睿旭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珮瑜

訴訟代理人 陳愛妮 律師

吳秉鍾

童亘縵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173,776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萬2,832元)

1

利息

17萬2,832元

112年12月29日

113年2月6日

(40/366)

5%

944.44元

小計

944.44元

合計

17萬3,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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