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790號

原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林忠良

被告 蔡素珍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被告 林柏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2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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