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重上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50號上訴人 李崇勇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魏琳珊 律師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 林家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985號)提起上訴,已於102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年5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本人應親自到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