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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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73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丙○○、丁○.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