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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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27號債權人新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繳納督促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