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債務人 余銘琮 代理人 朱立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分之1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2項、第6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其所提如附件一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5年7月1日以士院勤民司有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3號函通知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人等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另最大債權銀行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未表示同意與否,其意見應視為同意。而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願比照最大債權銀行之意見,是其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為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故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基此,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當應予認可。復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之規定,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呂宗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0日清償4,500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更生方案如1期未履行,視為全數到期。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1,369,362元。││4.總清償金額:324,000元。││5.總清償比例:23.6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822│308│├──┼────────────────┼─────┼──────┤│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0,816│529│├──┼────────────────┼─────┼──────┤│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05,383│1,004│├──┼────────────────┼─────┼──────┤│4│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2,853│962│├──┼────────────────┼─────┼──────┤│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0,604│725│├──┼────────────────┼─────┼──────┤│6│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9,597│130│├──┼────────────────┼─────┼──────┤│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5,105│115│├──┼────────────────┼─────┼──────┤│8│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1,182│727│├──┼────────────────┼─────┼──────┤││合計│1,369,362│4,500│└──┴────────────────┴─────┴──────┘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