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11號原告 陳怡如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翶 律師複代理人 江信志 律師被告富得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志強 被告 高全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玟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萬4,96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核定之事項,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又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
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依原告本件所為訴之聲明(見本院卷三第37頁),就其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部分,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0
3年6月4日)之交易價額合計為1億3,147萬8,480元,此有本院囑託之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於105年7月13日出具
105宏大聯估字第3290號函暨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另針對原告請求被告富得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全祿賠償其等違約移轉門牌號碼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建物(含車位)暨坐落基地所有權致原告受有損害部分,金額合計為977萬5,
000元(計算式:373萬7,500元+603萬7,500元=977萬5,
00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4,125萬3,480元(計算式:1億3,147萬8,480元+977萬5,000元=1億4,125萬3,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萬9,70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44萬4,96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6萬4,7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簡吟倫附表:系爭不動產┌───┬─────┬─────┬───┬───┬────┬─────┬─────┬──────┐│││││││││││編號│建號│門牌號碼│建物面│車位面│土地持分│總價(元)│車位價(元│含車位價(元│││││積(坪│積(坪│(坪)││)│)│││││)│)│││││├───┼─────┼─────┼───┼───┼────┼─────┼─────┼──────┤│││││││││││1│臺北市北投│臺北市北投│32.26│3.04│5.8518│20,356,060│1,400,000│21,756,060○○○區○○段○○區○○路2│││││││││ 小段 31309│段36號2樓│││││││││建號││││││││├───┼─────┼─────┼───┼───┼────┼─────┼─────┼──────┤│││││││││││2│臺北市北投│臺北市北投│32.26│3.04│5.8518│20,969,000│1,400,000│22,369,000○○○區○○段○○區○○路2│││││││││小段31310│段36號3樓│││││││││建號││││││││├───┼─────┼─────┼───┼───┼────┼─────┼─────┼──────┤││臺北市北投│臺北市北投│││││││○○○區○○段○○區○○路2│32.26│3.04│5.8518│20,969,000│1,400,000│22,369,000│││小段31311│段36號4樓│││││││││建號││││││││├───┼─────┼─────┼───┼───┼────┼─────┼─────┼──────┤││臺北市北投│臺北市北投│││││││○○○區○○段○○區○○路2│31.06│3.04│5.6442│19,785,220│1,400,000│21,185,220│││小段31318│段38號2樓│││││││││建號││││││││├───┼─────┼─────┼───┼───┼────┼─────┼─────┼──────┤││臺北市北投│臺北市北投│││││││○○○區○○段○○區○○路2│31.06│3.04│5.6442│20,406,420│1,400,000│21,806,420│││小段31319│段38號3樓│││││││││建號││││││││├───┼─────┼─────┼───┼───┼────┼─────┼─────┼──────┤││臺北市北投│臺北市北投│││││││○○○區○○段○○區○○路2│31.06│3.04│5.6442│20,592,780│1,400,000│21,992,780│││小段31321│段38號5樓│││││││││建號││││││││├───┴─────┴─────┼───┼───┼────┼─────┼─────┼──────┤│││││││││合計│189.96│18.24│34.4880│││131,478,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