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272號原告 羅瑞櫻 被告 吳家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洪毓良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廖哲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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