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40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簡邦杰 訴訟代理人 莊瑄環 被告 許榮 被告 許碧珠 被告 許榮來 被告 許圓環 被告 許碧蘭 被告 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1月1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七宣判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