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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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收據號碼:96刑保字第84號),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
三、經查:被告乙○○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然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且具保人甲○○經通知亦未能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3份、具保人協助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書1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各2份、本院保證金收據影本1份等附卷可稽,是所為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俞秀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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