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 廖進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秀貞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001│十方齋食品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0年1月22日│106,600元│HV0000000│││ 王苓蓁 │中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