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 胡裕碩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依據,並提出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清償之相關匯款紀錄或其他釋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