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速偵字第五十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應補充、更正如下:㈠前科:甲○○前因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分經臺灣臺北地方院以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二九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四一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於五年內因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㈡犯罪時間:九十六年二月六日晚上八時十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