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915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文禮
林珍妮 楊孟青 楊玉仙 相對人即原告 賴靜嫻
賴瑞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號、65年台抗字第16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住所地均在高雄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移送至高雄地方法院,以免伊舟車 勞頓 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起訴係主張聲請人以其所管理使用之臉書社團、Youtube頻道刊登不實言論影片(下稱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而相對人係於其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公司發現上開言論,上開所在地即為侵權結果地之一,是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從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等語,應非可採,聲請人聲請以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地院,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鄧晴馨
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