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915號原告 賴靜嫻
賴瑞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被告 林珍妮
楊孟青 楊玉仙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於本院第三十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陳筠諼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