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0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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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40580號

債 權 人  曹峻瑋   住○○市○○區○○路000號1樓   

債 務 人 林 昱宏林泉錕

           住○○市○○區○○○街000號7樓之6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 林昱宏 即林泉錕所有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珮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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