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號

聲請人 楊侶芝

楊穎芝

楊露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楊銘富 之遺產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因本件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之繼承人 楊文曉 (Z000000000)、 楊銘哲 (Z000000000)、 楊銘科 (Z000000000)、 楊銘賜 (Z000000000)、 楊玉華 (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註:記事欄勿省略,但與本人無關之事項得省略)。

二、提出已將拋棄繼承一事合法通知繼承人楊文曉、楊銘哲、楊

銘科、楊銘賜、楊玉華之證明,諸如:已在通知書上簽名或

存證信函及其回郵函。(如其已過世,則免通知)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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