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0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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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04099號

聲請人即

債權人 張益嘉

相對人即

債務人 陳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之標的為相對人對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之薪資債權,經查,第三人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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