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64號聲請人 黃萬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忠雄黃春枝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抵押物250-3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黃春枝已死亡,請補正其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並提否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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