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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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65號聲請人 李漢釧 聲請人 黃淑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被繼承人 李火土 「元治一年0月000日生、生前最後設籍:新北市土城庄頂埔字頂埔內十六番地、昭和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前二年0月0日生、生前最後設籍:臺北縣三峽鎮○○里○○巷000號、民國五十二年三月三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