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1號
聲請人 胡陳秀媛 相對人李綜合醫療社團法人大甲李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百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協調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0年3月22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及調解會議紀錄結論所載:「㈠資方於100年3月25日向臺灣銀行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俟核准後再通知勞方領取支票,如未核准,資方將直接發給退休金(新台幣509,674元)。㈡勞方接獲退休金後即拋棄其餘一切勞動條件請求權(新台幣106,920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22日調解成立,其結論內容為:「㈠資方於100年3月25日向臺灣銀行申請勞工退休準備金,俟核准後再通知勞方領取支票,如未核准,資方將直接發給退休金(新台幣509,674元,此依調解會議紀錄上勞方請求退休金金額予以標示,附予敘明)。㈡勞方接獲退休金後即拋棄其餘一切勞動條件請求權(新台幣106,920元)。」,惟相對人迄今100年4月6日止仍未依約定支付退休金509,647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函、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及調解會議紀錄為證。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