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568號債權人 駱素珍 債務人金旺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旺潭 債務人 侯慶明
一、債務人金旺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壹佰玖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侯慶明核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之釋明,無法證明其與債務人侯慶明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0年2月2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補正之資料仍無足釋明其與債務人侯慶明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是該部分之聲請尚難謂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金旺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