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49號上訴人 林雨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正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