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豐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38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豐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豐鈞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7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並審酌被告所犯數罪罪名、罪質、犯罪時間與關聯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拘役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罪名│違反就業服務法│違反就業服務法│├──────┼─────────────┼─────────────┤│宣告刑│拘役3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30│拘役50日,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0元,拘役如易科罰金,│0,000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間至108年農曆春│108年12月間至109年6月2│││節前後某日間│日間│├──────┼─────────────┼─────────────┤│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4493號│偵字第5917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88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056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8月14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9年度簡字第588號│109年度嘉簡字第1056號││決├────┼─────────────┼─────────────┤││確定日期│109年6月10日│109年11月3日│├─┴────┼─────────────┼─────────────┤│備註│彰化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0│嘉義地檢署109年度執字第38│││32號│65號、109年度罰執字第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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