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附表:
一、債務人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書影本。
二、債務人配偶近二年之稅捐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
四、子女教育費每月八千元、父母贍養費每月三千元及車輛油資每月八千元之支出證明。
五、受扶養親屬 蘇逢祥蘇黃玉蘭 是否有工作能力,若有,請提出其薪資收入或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並請提出其戶口名簿影本,及說明除債務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支出之扶養費數額,佐附相關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六、請釋明債務人毀諾事由及其何以係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五項但書「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原因及理由,並附上相關資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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