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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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42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兆翔選任辯護人許良宇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鄭兆翔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鄭兆翔因涉嫌竊盜未遂、加重強盜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1年11月20日予以羈押在案,並於102年2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2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4月20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