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179號原告 徐義輝 被告 吳松川 (已歿)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總祿境廟(即台南市總祿境廟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追加吳松川為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追加已死亡之吳松川為被告(見本院卷卷㈢第10頁);惟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司繼字第2414號拋棄繼承卷宗全卷審閱後,查知吳松川早已於99年9月22日死亡,有其除戶戶籍謄本附於該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於101年12月27日追加無當事人能力之吳松川為被告,其此部分之追加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