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耕地租約租佃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 陳明雄 兼訴訟代理 張淑敏 人被告 鄭玉鎮 兼訴訟代理 鄭玉端 人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清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耕地租約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