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0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德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德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陳明德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晉良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11月20日│99年11月24日│99年11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7008號│度偵字第27008號│度偵字第27008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668號│99年度易字第3668號│99年度易字第36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100年1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668號│99年度易字第3668號│99年度易字第3668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3月7日│100年3月7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11月24日│99年9月23日│99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7008號│年度偵字第2755、4273號、移│年度偵字第2755、4273號、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372號│署100年度偵字第537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3668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31日│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3668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3月7日│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11月11日│99年10月11日│99年10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關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755、4273號、移│年度偵字第2755、4273號、移│年度偵字第2755、4273號、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372號│署100年度偵字第5372號│署100年度偵字第537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10月19日│99年10月2日│99年10月1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關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755、4273號、移│年度偵字第2755、4273號、移│年度偵字第2755、4273號、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372號│署100年度偵字第5372號│署100年度偵字第537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100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日│└──┴────┴─────────────┴─────────────┴─────────────┘┌───────┬─────────────┬─────────────┬─────────────┐│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9年11月23日│99年11月9日下午7時40分許│99年10月26日││││至同年月10日8時30分 許間 某│││││時許(原聲請書誤載為99年11│││││月9日,應予更正)││├───────┼─────────────┼─────────────┼─────────────┤│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關年度及案號│年度偵字第2755、4273號、移│年度偵字第4513號│年度偵字第6898號│││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37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80號│100年度易字第129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30日│100年4月28日│100年5月9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易字第707號│100年度易字第780號│100年度易字第1294號││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2日│100年5月23日│10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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