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8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遠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6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秋遠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秋遠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停車糾紛,即以穢語辱罵告訴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又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素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周靖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婉瑩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6916號被告陳秋遠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秋遠於民國105年6月13日21時30分許,因 鄭俊仁 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停放機車,不慎碰撞其機車,雙方即因此發生口角,詎陳秋遠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揭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公然出言以「你是流氓」、「幹X老母」等語辱罵鄭俊仁,致足以貶損鄭俊仁之名譽。
二、案經鄭俊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證據清單│待證事實││號│││├─┼───────────┼─────────────┤│一│證人即告訴人鄭俊仁之證│被告陳秋遠於上開時、地以「│││詞。│你是流氓」、「幹X老母」辱││││罵告訴人之事實。│││││││││├─┼───────────┼─────────────┤│二│被告陳秋遠之供述│被告固不否認於上開時、地確││││對告訴人說:「你是流氓」、││││,惟辯稱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與肢體接觸之事實,惟辯稱:││││伊是依據告訴人過往的行為,││││才說告訴人是流氓,而他沒有││││說「幹X老母」,而是「看你││││老母」,這是表達伊非常不屑││││告訴人之意等語。│││││├─┼───────────┼─────────────┤│三│現場錄音檔案光碟1張及│被告陳秋遠於上開時、地以「│││勘驗筆錄1份。│你是流氓」、「幹X老母」辱││││罵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請審酌被告係因與告訴人發生爭吵,一時氣憤難平而不慎致犯本件犯行,其所為對告訴人名譽損害有限,故請從輕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檢察官黃冠運
林殷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