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3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瑞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瑞桐犯違反保護令罪等,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瑞桐犯違反保護令罪等罪,共2罪,經本院及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審酌受刑人請求從輕定刑(執聲卷13頁),及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詳原確定判決書),定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卓榮杰附表:編號確定判決法院案號罪名及宣告刑備註1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1100號黃瑞桐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⑴.本判決就毀損罪,所處有期徒刑,並非本次定執行刑之範圍。2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簡字1460號黃瑞桐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⑴.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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