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另案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現寄押臺灣基隆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353、642號、97年度偵字第1115號),本件被告甲○○、乙○○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