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7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7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7769號債權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上存証信函回執聯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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