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58號聲請人 張姝緹
陳雅貞 鍾耀漢 胡展誌 張瓊月 李美幸 李秋娥 吳宗明 吳宣蒂 王愛黎 廖于璇 兼前列十一人共同代理人 鄭昌發 相對人台灣有機會農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 李志全 」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志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