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8號原告 許水永 (即 許勝枝 之繼承人)
許水泉 (即許勝枝之繼承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柏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文良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4,4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