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沛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相對人曾於民國(下同)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自民國95年6月起,分60期攤還,債務協商內容由「信用卡(所佔比例8.63%);信貸(所佔比例91.37%)」組成,共計新臺幣(下同)355,824元,及年息4.88%之利息。
惟相對人僅繳款至96年2月15日,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本行遂依協議書第3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費帳款。
查相對人於93年11月2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350,000元,約定於97年11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3%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96年2月1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彥斌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2004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0,708元吳沛穎即 吳怡萱 民國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30,708元吳沛穎即吳怡萱民國96年2月16日民國104年8月31日年息20%002新臺幣325,116元吳沛穎即吳怡萱民國96年2月1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3%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325,116元吳沛穎即吳怡萱民國96年3月1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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