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2年度店小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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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聲字第1號
聲請人 王碧俠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勿由管委會代收)
代理人 王繼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12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125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本案111年度店小字第1125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之被告律師欲為核對,爰聲請交付111年度店小字第1125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於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內容。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1年度店小字第1125號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之被告,經核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敘明聲請交付111年12月6日法庭錄音之理由,係被告之訴訟代理人為核對案情而聲請,核屬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開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徐子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