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國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1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甚明。再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4罪(其中附表編號2部分,業據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03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4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該刑事判決書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受刑人於民國107年8月3日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故,不得再請求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惠美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附表:受刑人陳國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9月16日為警採尿前回│①105年8月17日│106年4月12日│││溯4日內之某時│②105年10月13日或14日之某│││││時││├───┬───┼─────────────┼─────────────┼─────────────┤│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關及案 ├───┼─────────────┼─────────────┼─────────────┤│號│案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916、1730│106年度毒偵字第2274號│││││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106年度虎簡字第204號│106年度易字第1030號│106年度易字第1274號││├───┼─────────────┼─────────────┼─────────────┤││日期│106年8月31日│106年12月28日│107年1月25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106年度虎簡字第204號│106年度易字第1030號│106年度易字第1274號││├───┼─────────────┼─────────────┼─────────────┤││日期│106年9月25日│107年1月22日│107年2月21日│├───┴───┼─────────────┼─────────────┼─────────────┤│備註│雲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876│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09│雲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60│││號│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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