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7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76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肆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零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陳報狀所載利息已計算至95年9月4日,故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95年9月5日,重覆請求之利息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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