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費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07號原告 鍾雪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春玲 等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 黃湘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