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78號原告薩布爾.吾固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孟勳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判命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2萬元部分,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原告另請求判命被告應於臉書個人網頁及臉書粉絲專頁,將本判決書全文,以未限制閱覽權限置頂連續刊載2週,核屬回復名譽之處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上開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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